村干部到底是干什么的?你怎么看?
2025-08-01 15:58:12
古代为何笞刑要脱掉裤子,不是为了羞辱而是保护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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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|李晓晓故事汇
编辑|李晓晓故事汇
古代的笞刑是一种引人注目的刑罚方式,作为五刑之一,它使用的刑具被详细描述在《汉书》中:“笞者,棰长五尺,其本大一寸,其竹也,末薄半寸。”这种刑具通常由一根长五尺的棰子组成,其根部有一寸大小,使用竹子制成,末端则细薄半寸。在执行笞刑时,犯人往往被迫承受这种细长的刑具的鞭打,带来严重的身体痛苦。
笞刑的实施常常在公开场合,用以示众并起到警示作用。犯人身体的疼痛和罪行之间形成了一种紧密的联系,旨在通过痛苦来惩戒罪犯,使其对犯罪行为产生畏惧之情。这种刑罚方式在古代司法制度中扮演着一定的角色。
汉朝时期,审判的智慧在笞刑改革中得以充分展现。汉景帝时,《棰律》的颁布,给笞刑制定了标准。这一法规不仅规定了笞刑刑具的规格和使用方式,更在司法实践中为这一古老的刑罚注入了新的规范与秩序。在笞刑的执行上,汉朝不仅止于形式,更注重于防止过度惩罚。通过限制笞刑的部位和数量,汉景帝避免了这一刑罚方式过于残酷。这是对古代司法的深思与调整,是一次为被刑罚者提供更多保护的智慧之举。汉景帝期间规定,要避开胸,腹这些柔软部位,同时规定“减笞三百曰二百,笞二百曰一百”
在汉朝后期,笞刑仍然时常导致死亡。为解决这一问题,唐太宗的时代,规定笞刑只准打臀部,杜绝了打击背部的残酷方式。这一规定,为笞刑的执行带来了明确的方向,也让受刑者在某种程度上免受致命伤害 笞刑,历经千年,其执行中形成的不成文规矩如同一段传统的习惯。
到了明朝,出台了《大明律》是明朝律法的总集,于明太祖朱元璋建文三年(1362年)开始制定,在《大明律》中,笞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得到详细规定。法典对于罪犯的犯科程度进行了分类,不同罪行受到的笞刑在次数和力度上有所区分。执行程序方面,律令详细规定了笞刑的执行人员、地点以及使用的工具,使其成为一个有序而规范的刑罚手段。此外,对于特殊情况,如幼童和女性的犯罪,法典也作出了相应规定,对于幼童和女性的犯罪,《大明律》规定在执行笞刑时,其次数和力度相对较轻。
在受刑时,罪犯必须脱去裤子,这一规矩延续,并非为了羞辱,而是为了一种保护。穿裤子受刑易导致感染,特别在古代,这是一种致命的风险。为了防止伤口感染、保障受刑者的生命安全,这一惯例得以沿用,并贯穿了笞刑的千年历史。
在近代我国的香港直依然保留着笞刑,要求罪犯不穿裤子,趴在扶手上,由警官手持藤鞭击打屁股,监狱医生会在一旁监督,这项刑法直到1990年才被废除。#来点儿干货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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