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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9-11 10:25:36
马伟灵一审获刑十年
佛山日报讯见习记者黄晓晴报道:昨日上午,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政委、汕尾市公安局原局长马伟灵涉嫌受贿一案在佛山中院一审宣判。该院以受贿罪判处马伟灵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100万元。
4项指控事实未被认定
检方指控,马伟灵在担任汕尾市市委常委、政法委书记、公安局长等职务期间,为郑传斌、郑纯业、陈俊鹏、蔡智劝、王仁孟等人谋取利益,并收受他们财物人民币90万元、港币201万元、美元29万元、澳大利亚元5万元,价值23万元的家具一套、价值25万元的象牙一根,价值6.3648万元、1.8万元的金块各一条。
昨日上午,佛山中院公开宣判,起诉书指控的14项犯罪事实中,有4项指控的事实未被认定。其中,枪击案疑犯蔡智劝托薛跃森送130万港币、擢升王仁孟时通过妻子收取5万美元、擢升王维鑫时收受请托人马小夏港币10万元这3项指控的事实未被认定的理由是证据不足。
另外一项未被认定的指控是“收受温启南20万元人民币为其经营的公司提供关照”。佛山中院认为,控方没有提供证据证实,马伟灵实际或者承诺为温启南谋取利益,也没有证据证明温启南有具体请托事项,故指控理由不充分,不予认定。
认定马伟灵具有自首情节
在开庭过程中,控辩双方就马伟灵是否有自首情节展开辩论。佛山中院认为,马伟灵接到办案单位通知后到案,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大部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事实,并如实交代了调查组已经掌握的事实,有自首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
综上,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,马伟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们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。结合马伟灵自首以及家属退赃30万的情节,法院一审判处马伟灵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100万元; 对其已退缴的30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,并对其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。
宣判后,马伟灵并未当庭明确提出是否上诉,市检察院也正在研究是否抗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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